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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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昌兴(户籍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健跳镇峧头镇136-1号)

本院对原告王长胜与被告吴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81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昌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长胜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按月利率1%从2020年8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案件受理费961元,由被告吴昌兴承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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