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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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雍国宝

本院受理原告魏财斌与被告雍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925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雍国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魏财斌19800元。二、驳回原告魏财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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