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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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庄荣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连小红与被告庄荣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准予原告连小红与被告庄荣平离婚;2、婚生子庄吴阳由原告连小红抚养,被告庄荣平应自2025年2月12日起至庄吴阳年满18周岁之月止按900 元1月标准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其中自2024年2月12日起至当年 12 月份止的子女抚养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本判决生效之次年1月份起至庄吴阳年满18周岁之月止每年度的子女抚养费,被告应于当年1月30日前支付;3、驳回原告连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连小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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