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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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顺贤与被告陈玉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陈顺贤与被告陈玉英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于 2025 年3月20 日解除;二、被告陈玉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泉州市泉港区昌茂香槟9号楼 1414号公寓腾退返还给原告陈顺贤;三、被告陈玉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顺贤支付尚欠的房屋租金 1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陈玉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末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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