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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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小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与被告吴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2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吴小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借款本金33875.19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息,自2021年5月19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吴小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95.8元、公告费200元;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对吴小东提供的位于连江县江南乡科灵新天地11号楼301号房的抵押财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20103072号),有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元,由吴小东负担。被告吴小东应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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