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朱乃国与被告福建再点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22民初72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法官释法说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