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徐美凤与被告吴志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吴志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美凤劳务工资44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吴志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