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娟与被告过建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0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过建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丽娟借款35000 元;二、过建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陈丽娟公告费200元及后续公告费(凭发票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过建滨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