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徐晶晶与被告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103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晶晶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6月19日止的利息为1,176,986.3元,自2023年6月20 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