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向本院申请执行泉开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现依法向被执行人你方公告送达行政裁定书。裁定:一、对泉开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泉州市大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608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泉州市大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送达后立即生效。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