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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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康文稀(永春县玉斗镇炉地村 161号)

本院受理原告傅秋木与被告康文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 0525民初 154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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