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5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志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12000元;二、驳回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8元,被告张志杭负担252元,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