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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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朱国武

原告周圣明与被告朱国武、蔡文平、福建尚维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鼎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州新三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4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及周圣明提交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周圣明提交的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国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圣明工程款 19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7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周圣明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针对上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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