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982民初1122号原告庄载约与被告黄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建文偿还原告庄载约借款本金112632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实际结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建文承担原告庄载约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建文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8日上午9:30在太姥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