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25民初957号原告余昌沧与被告福建省大田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大田县溪洋煤矿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选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节、空白答辩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台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斯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大田县人民法院建设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