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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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德斌

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304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616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至实际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湖滨南路15号聚龙美的君悦山庄2幢 3201 室】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价款在被告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巡回法庭第三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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