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982民初1125号原告林正庚与被告黄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黄建文归还原告林正庚人民币40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黄建文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8日上午10:00在太姥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