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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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玉英、刘世鑫

本院已受理(2025)闽0702民初192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被告黄宝妹、郑玉英、刘世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起诉要点为:一、解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刘永松、黄宝妹签订的编号为191700044201000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二、黄宝妹立即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借款本金144222.28元及利息21094.66 元[利息含正常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2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91700044201000)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黄宝妹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为实现债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 元;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对黄宝妹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里丹巷12号金泰大厦1幢9层1093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闽(2017)南平不动产权证第000029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7)南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530号]依法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郑玉英、刘世鑫在继承刘永松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用由黄宝妹、郑玉英、刘世鑫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西城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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