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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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国金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池诉被告漳州新南丰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被告林国金、被告陈建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59548 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 5954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自2022年7月2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8时 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第十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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