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士昌与被告肖昌鸿、福建省永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13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