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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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宋远军、杨天芬

本院受理原告揭阳市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远军、杨天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31763 元;2.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20 年4月 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 31763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4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8时30 分(遇休假日顺延)在第十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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