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3635号原告何晓芸与被告江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江小娟偿还欠款伍万元整;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担。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24日上午 10 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