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2025)闽0702民初949号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6057.74元及2022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水电公摊费230.89元;二、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783.29元(暂计算至2025年2月28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尚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6元,由陈明负担41.14元;公告费400元,由陈明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西城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