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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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自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芳金与被告郑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925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自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芳金20000元借款;二、被告郑自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芳金利息23760元。本案诉讼费894元,由被告郑自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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