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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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陆永根

本院受理原告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永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判决陆永根支付从2020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物业费5016.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复印件。自公告发出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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