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981民初1127号原告福安市鼎安装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剑波,何勇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 15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