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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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修清

本院受理原告翁晓明与被告林修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林修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翁晓明加工款3211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4.6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603元,由林修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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