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4)闽0124民初2919号原告云南华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华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垫付款1,091,600元及垫付款利息74,225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31日起以垫付款1,091,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云南华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