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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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宗成(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91977****2018)

本院受理原告郑顺老与被告吴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吴宗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顺老借款本金35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50 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 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3.1%x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郑顺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 340元,由郑顺老承担805.2元(已缴纳),吴宗成承担11 534.8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领取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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