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82民初967号原告武夷山家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支付原告武夷山家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拖欠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237元;从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拖欠12个月水电公摊费人民币100元;从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拖欠12个月电梯维保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163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12月11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起诉时的LPR)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