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红狮服饰辅料商行与被告卢飞龙、林连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81民初16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