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吉诺明欣车辆道路救援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吉诺明欣车辆道路救援有限公司服务费23250元。案件受理费381元,由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