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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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叶盛达、叶长祯、叶盛利、叶盛国、叶盛樟与被告王志成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简要判项:王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叶长祯、叶盛利、叶盛国、叶盛樟、叶盛达支付货款106425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8.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王志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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