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杨盼与被告福建海涵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恒伟祥商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原告请求:一、确认原告在被告福建海涵贸易有限公司交易系统中的全部交易无效;二、判决被告福建海涵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易损失10000 元;三、判决被告福建恒伟祥商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 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