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进星、王晓玲与被告博尼雅(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淑莲、林慧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被告博尼雅(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 14410434.11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025年1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3.1%的1.5倍计算;2、被告陈淑莲、被告林慧杰对被告博尼雅(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