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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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住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月仙与被告林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林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月仙货款10,69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5年2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元,由被告林住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8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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