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泉州华群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子兴、泉州兴臻日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泉州兴臻日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泉州华群工艺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货款59058元,并以59058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5年1月3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即年利率4.6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谭子兴对泉州兴臻日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76元,公告费400元,由泉州兴臻日盛工艺品有限公司、谭子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