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7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诉被告福建汇泽建设有限公司、何成坤、何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借款人福建汇泽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与原告签订的下列借款合同项下借款:(1)2024-00119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299940.34元及结欠利息722.36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等按上述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2024-00122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320000元及结欠利息1125.33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等按上述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何成坤、何碧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三、判令以上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证据及材料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