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2025)闽0111民初3362号原告苏珍义与被告陈超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作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岳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