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982民初963号原告潘乃炮与被告林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判令被告林友坤偿还原告潘乃炮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6日下午15:30在太姥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