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明霞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中港城健身中心、王秋兰、泉州市亿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市亿湖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总标的 6530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退还原告服务费495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上述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4682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