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川宗与被告曾小平、林翠良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挪用的售房款15000元及利息232.5元(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从2025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1月31日)直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费用暂计15232.5元,仅用于诉讼费用计算。】、原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