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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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倪娟、官奕禄、福州市仓山区亿乐涂料批发商行

本院受理(2025)闽0104网申1231号原告刘必淦与被告倪娟、官奕禄、福州市仓山区亿乐涂料批发商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官奕禄、倪娟、福州市仓山区亿乐涂料批发商行立即向原告刘必淦返还142906元并支付利息(以1429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3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2月7日为9552.37元)。(上述各项暂合计:152458.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官奕禄、倪娟、福州市仓山区亿乐涂料批发商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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