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603民初449号原告许淑玲与被告许武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