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伟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英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25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王英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市伟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款44,781.4元,及以44.781.4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起诉时(2025年2月1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泉州市伟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9元,由王英云负担1,12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泉州市伟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19元,泉州市伟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120元,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