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世峰、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158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世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隆盛·湖景庄园9号楼402号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承担其应承担的相关契税、印花税和登记费等费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褔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