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2民初1248号原告泉州市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与被告陈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084.2元、公摊水费415元、公摊电费402.8元、违约金5844.93元(违约金以当月累计欠付的物业费、公摊水费、公摊电费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次月1日起计,暂计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早上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