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2民初909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吴志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吴志聪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2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