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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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传旺(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2****3019)

本院受理(2025)闽0722民初858号原告胡水有与被告吴传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令被告吴传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921000元,借款利息从2017年9月起计算至2024年9月28日止,按借款本金500000元计算为421000元,合计本息921000元;2024年9月29日以后的借款利息按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一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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