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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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连爱

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1247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连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决: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7850485号 、第78645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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